國際社會在1970年代為開採南極的礦產作出討論。為免出現任何未有管制的礦產開採活動,各國遂於1980年代商討制訂有關開採礦產的制度。締約國在1988年達成共識,並通過了《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規定在南極的所有礦產勘探及採礦活動均須受相關的國際管理組織所監管。
然而,隨著多個環保團體發起反對在南極進行採礦的活動,以及考察船天堂灣號於南極半島沉沒和運油輪埃克森華迪斯號於阿拉斯加擱淺所導致的漏油事故,使這條公約未能完成立法程序,遭到擱置。
上述一連串的事件促使各國就南極環境保護的議題上有著更為全面的討論。《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環境保護議定書》)最終於1991年簽訂,並於1998年生效,表明在科學研究以外,任何有關礦產資源的活動應被禁止。惟此禁令於生效日起最快五十年後,即2048年,可以被重新審議;若然各國在解除禁令方面達成具法律約束力的共識,有關禁令或會被移除。
如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綠識閣上的南極專頁。